摘要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包括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如三峡大坝建设)和非社会公共利益(如房地产开发)而征用集体土地两种征地行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与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不相适应的,农民对此也很不满意.因此,确定一个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当前,土地对农民而言主要是起着一种社会保障功能,所以本文试图从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角度着手,提出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一种新思路.
出处
《国土资源》
2004年第12期40-43,共4页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