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8月在北京工作的汪小姐与中大恒基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委托书,委托中大恒基公司代为寻找可租赁房屋。不久该公司便向汪小姐提供了一条信息,并派人和汪小姐一起查验了房屋出租人李尧的有关手续。想到中介公司都已查验过手续了,汪小姐于是放心地与李尧签定了租房合同,交纳了21600元的房租,并向中大恒基公司支付了1300元的信息、咨询费,500元的看房押金。谁知道汪小姐搬进房屋才一周北京地铁总公司的人持产权证要求汪小姐搬走。
出处
《巴蜀质量跟踪》
2000年第8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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