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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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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第13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出处 《巴蜀质量跟踪》 2000年第8期24-24,共1页 Bashu Quality Following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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