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是职务发明人与其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职务发明人是职务发明创造得以产生的关键。因此,在立法中忽视职务发明人的利益,过于偏袒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利益,将职务发明创造统归单位所有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归职务发明人与其单位共同所有的制度,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是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方式。
出处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37-40,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