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对某些交易行为所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构成了推广使用电子商务的一大法律障碍。为解决该问题 ,目前在实践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不同的途径 :一为合同的途径。即在交换协议中由当事人约定将数据电文视同“书面”,并放弃他们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二为法律的途径。即在立法上扩大“书面”一词的外延 ,使之涵纳数据电文 ,这样既不必全盘取消书面形式的要求 。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99CFX0 0 6)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0 1SJA82 0 0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