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出处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51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