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武器,促进根据地发展,在实践中形成了以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为主要内容的新民主主义法制系统。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更重视社会主义的法律建设,在领导新中国法律创造工作和司法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许多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但是,由于许多原因所致,毛泽东的法制思想还具有局限性。我们应该科学分析、正确认识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