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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业设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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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河北省要求在2005年9月以前,在全省建筑企业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建筑企业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不低于合同工程款2%的比例交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暂由政府保管。一旦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政府就将这2%的工程款垫付农民工工资。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5年第1期40-40,共1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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