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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坚持执行“中午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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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抓好党政机关作风建设,辽宁省清原县于2001年制定了《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七不准”规定》。在“七不准”规定中,针对机关干部中午饮酒后影响工作问题,县委规定:“除特殊公务招待外,党政机关干部在县域内一律禁止饮酒。”“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作者 安军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5年第1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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