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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不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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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年初,刘某为做水泥生意,从张某手中借款6万元,言明三个月后返还。债务到期后,刘某以亏本为由拒不还债。他家有一幢价值20万元左右的私房,张要求其卖掉房子还债,亦遭拒绝。之后,刘某便与妻子李某离婚,双方约定私房为其妻李某所有,所欠债务由刘某一人承担。这样,张找刘、李二人均讨不到债。
作者 鄢朝昕
机构地区 赣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农村发展论丛(理论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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