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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必须确立“不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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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立法法出台前,我们国家采取不抵触原则,来解决法律位价之间的冲突,下位法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均可以规定。此举固然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但是缺点也不应忽视:各地往往会在中央没有规定的地方抢先立法,而不论这样的立法,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如暂住证等。
出处 《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2005年第2期12-12,共1页 Ningbo Economy(Financ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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