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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续志编修如何处理好“续”与“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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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指出:“编修地方志应延续不断。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现各地都进行续修志书(简称续志)工作,广州市修志工作走在全省的前面,正在紧锣密度鼓地进行。本人就这轮续修志书,对“续”与“修”的理解及如何处理好“续”与“修”的关系进行探讨。
作者 陈华祥
出处 《广东史志.视窗》 2005年第1期31-3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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