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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虽未签订合同 发生争议仍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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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于2001年到一私营企业工作时.因不熟悉《劳动法》规定未能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将近三年时因业主拖欠工资发生纠纷,张某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让业主补发拖欠的工资,裁决书送达后.张某与业主在《劳动法》规定的“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内均未到法院起诉。
出处 《农家之友》 2004年第11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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