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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又撤回仲裁的时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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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及其仲裁时效问题的产生 某商场于2000年4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00年9月13日,并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1月3日向某商场交付了房屋.2002年9月11日,某商场以房地产开发公司迟延交付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尚未裁决之际,某商场自动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的书面申请,仲裁委裁定同意其撤回仲裁申请.2003年3月15日,某商场又以同一事由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作者 沈爱玲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124-1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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