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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制度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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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作者 张建松
机构地区 河南焦作大学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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