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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利益"不能认定为合法利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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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必须是"为(自己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为(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正当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上述三罪的认定.
作者 牟立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2S期58-5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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