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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现象看本质 确定税费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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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地方税务局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A公司有一地理位置很好的商用房账上没有反映,于是向有关人员询问其中原因。原来10年前该公司就将这一地理位置较好的平房(拥有土地使用权)改建成了现在的商用房,当时因无资金决定让B建筑公司垫资兴建。双方签订协议如下:B公司负责按A公司设计要求垫资兴建,竣工验收后产权为A公司所有,A公司给B公司10年经营权以抵偿B公司的垫付资金,10年折合租金100万元,期满后A公司收回经营权。
作者 葛明军
出处 《财税与会计》 2003年第6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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