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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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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储蓄管理条例》及财政部(88)财预字52号文件明确规定:“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储蓄存款,……任何储蓄机构不得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然而,受部分拉储人员的影响及个人利益的驱动,公款私存现象在部分单位还相当普遍。
作者 呼文峰
出处 《财税与会计》 2003年第10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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