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
被引量:1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4期21-23,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1智敏.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当原告[J].民主与法制,2006(06S):19-21.
-
2李志刚,徐式媛.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J].人民司法,2011(7):76-82. 被引量:5
-
3刘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程序问题[J].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2004(2):9-10. 被引量:1
-
4贾纬.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当事人[J].人民司法,2002(12):11-14.
-
5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原则[J].人民司法,2003(1):6-9.
-
6胡文静,黄武中.转移财产成老赖触犯刑律划不来[J].公诉人,2016(7):47-47.
-
7陈雄飞,孟凡哲.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刑事程序前置[J].中国发展观察,2006(6):53-55.
-
8路光仁.我能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J].人大建设,2001(11):47-47.
-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人民司法,2006(3):111-111.
-
10李蒙.《紫金诉讼困局》专题报道之四:司法难以承受之重[J].民主与法制,2012(17):1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