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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研究 被引量:14

Research on Abstract Principle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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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通例 ,惟我国票据法第 1 0条等条款作了有因性规定。无论从立法例的参考、司法机关的态度、票据法理本身 ,还是从票据法条文之间的协调 ,以及维护票据和票据法特性上考虑 ,有因性对于票据是没有存在理由的。该第 1 0条相关规定应予删除。今后票据有因性无因性的讨论应跳出该第 1 0条的羁绊 ,提升研究的理论价值。 principle and kausale geschafte related to negotiable instrument should not be confined to article 10 to upgrade the theoretic value.
作者 董惠江
机构地区 黑龙江大学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39-147,共9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此论文为黑龙江省哲学社科资助项目 (项目号 :0 3B14 6)。
关键词 票据法 有因性 票据无因性 立法例 法条 无因性原则 法理 存在 理论价值 理由 Negotiable Instrument Abstract Principle Kausale Gescha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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