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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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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5年第1期9-9,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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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

  • 1乔林.参透Delphi/Kylix[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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