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5年前,我舅布某与村委会签订了25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4年,收益的70%归我舅。随后我舅带领家人住在荒山上植树造林,终于使250亩荒山披上了绿装。经过十几年的精心管护,当年种植的树苗已经成材。我舅见承包期将满,认为树是自己家种的,也是自己管理的,只要按合同留下村里的30%即可。于是,我舅在未向林业部门申请的情况下,砍伐了自家承包林800余株,折合木材70米。出售得款1万多元。后我舅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500元。请问:我舅舅砍伐自家的承包林,犯了啥法?
出处
《农友》
2001年第10期24-24,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