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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的税费计算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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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应按产品的市场价值计算并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该产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并交纳消费税,其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为产品移送并使用的当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依据3大流转税之和按月计算并交纳的,所以将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也应计算并交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面笔者对这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方便起见以下简称税费)的计算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作者 王桐岳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5年第2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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