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156号函”):确定“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发改运行[2004]1003号《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的“注”:本通知的地条钢建筑用材……的界定范围。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5年第1期42-42,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