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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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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县(市)委组织部,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黑龙江劳动保障》 2003年第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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