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使用未经检验气瓶该怎样处罚》一文,叙述了某市一家气体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充装溶解乙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虽然执法部门对其下达了改正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公司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改正措施,反而仍在使用这种气瓶。对于本案的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问题,各地读者的来信主要集中在前两种意见上,但也是各有各的道理。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读者参考。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5年第2期14-15,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