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分散风险的考虑 ,银行业跨营证券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在国际上存在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我国适合采取美国模式 ,但是要在监管上进行创新 :要确定对金融集团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主监管机构和进行信息协调的协调员 ;建立和完善“两墙”制度 ,防患于未然 ;完善我国金融集团管理层和重要股东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出处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70-72,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