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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益安赢得“与狼共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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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2月.原告香港益安公司向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34类香烟和雪茄烟商品上注册商标:在一方框内一狼图形及文字“与狼共舞”的组合。同年5月,又申请在34类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一人图形、文字“与狼共舞”及英文“D.WOLVES”的组合。
作者 范红萍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5年第1期9-9,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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