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概念及著作权受到冲击。对此,美国等修改了著作权法,为图书馆的数字化行为赋予了相应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落后于图书馆数字化发展的趋势,没有充分考虑图书馆的公共产品属性,没有赋予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更多的“特权”,在此笔者试探讨国际著作权法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