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的组建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作者 江华
出处 《经济与法》 2001年第8期28-29,共2页 Economy and Law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5

  • 1吴忠观主编.《经济学说史》[M].西南财大出版社,..
  • 2罗伯特 劳伦斯 库恩.《投资经济学》[M].北京师大出版社,..
  • 3高程德主编.《公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M].北大出版社,..
  • 4李建.《公司治理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
  • 5王国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面临的问题》[N].《中国证券报》,1999.9.9.
  • 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编.《债转股理论与实践》[Z].,1999年12月..
  • 7中国人民银行法规.《金融资产管理条例》[Z].,..
  • 8.《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国研网,.
  • 9.《2001年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回顾与2001年展望》.国研网,.
  • 10汪兴益.《金融大举措与市场新机遇》[M].中国经济出版社,..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