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边检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是公安、边检机关的职责。而以行政复议为主体的行政救济程序 ,则是用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边检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机制之一。随着公民权意识的提高和《行政复议法》的颁行 ,现行出入境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显得不规范、不统一 ,没能科学的体现程序公正原则。从“申诉”与“复议”的区别、救济程序模式的重新设置、复议程序中期间的适用、复议范围的扩大等 ,论述现行出入境救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出处
《武警学院学报》
2000年第6期39-41,53,共4页
Journal of the Armed Police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