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人资格是起草中的《合伙企业法》所面临的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西方相关立法的分析及国内现行相关立法的评价,提出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基本框架:自然人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合伙人;法人企业只能作有限合伙人;非法人企业既可作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可作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禁止自然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双重或多重合伙。
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