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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向旅馆业的如此“惯例”亮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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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不少旅店、宾馆,都有这样的规定:住店旅客在中午12时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在晚18时后退房的,加收全天住宿费。按这样的规定,假设一个旅客在10月1日20点到某旅店住宿,如果他是在10月2日的12点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一天半的住宿费;如果他是在10月2日的18点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二天的住宿费。而事实上,他在12点零1分退房时,他实际的住宿时间仅为16小时,不到计费时间36小时的二分之一;
作者 李富金
出处 《经济与法》 2001年第3期31-31,共1页 Econom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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