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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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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内容规定在1980年东京回合达成《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中,主要有:(一)适用范围,包括采购主体、适用事项、门槛限额和例外事项:(二)关于国民待遇和不歧视义务;(三)限制竞争的方式,包括技术标准,供应商资格和原产地问题;(四)招标和决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和限制招标;(五)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包括替代、透明度和对招标程序的异议程序。作为世界贸易四个复边贸易协定之一,《政府采购协定》没有完全纳入WTO的多边纪律,其法律义务以互惠为特征,即仅对签字国在其协定附件承诺的义务范围内发生效力。
作者 李暖
出处 《经济与法》 2001年第12期43-43,共1页 Econom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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