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论上讲,将行政主体理解为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机构,并无不妥,但在研究行政权力的制约时,仅从这种层面上认识行政权力主体是不够的。实际上行政权力的主体从名义上的拥有与实际上的掌握运用来看,可以分为形式主体与实际主体。对行政权力主体制约的重点是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其制约方式主要有两点:一是建立一套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责任制度,形成对公务人员个人利益的控制机制,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降低行政权力的违法限度;二是固定并公开权力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的自由掌握空间,特别是尽量压缩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空间。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