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 年 12 月 1 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 1993 年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 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它更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维权手段。所以《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 我国现存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体制,其受案范围的规定都过于宽泛,甚至有些地方重合。受案重合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仍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双重保护”能否起到加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上的“ 双重保护”,也可能反而令劳动者和争议处理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陷入双重困境。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37-38,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