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市国有大型制药厂甲。拥有职工四百余人。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年亏损。至2001年底。对外已欠下债务数亿元人民币。乙工厂是该市一民营企业。科研技术雄厚且经营良好。2002年9月。经甲制药厂的主管上级同意。乙工厂以承接债务的方式兼并了甲厂。并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留用了甲制药厂的一部分职工。要求大部分职工自谋职业。这些职工不服。将新设立的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安排工作。并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第2期24-25,共2页
Wor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