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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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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第三条 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下列企业和个人,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出处 《湖南地税》 2004年第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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