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谈对司晋督培训学员管理的几点把握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为了更好地提高培训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由初级警官晋升为中级警官,也就是司晋督的培训,由省一级的人民警察院校进行。
作者 冯艳梅
出处 《警察教育》 2004年第4期30-32,共3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