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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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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张志明
出处 《人大建设》 2005年第2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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