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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引咎辞职写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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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该《条例》规定,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处 《组织人事学研究》 2005年第2期48-48,共1页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Management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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