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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简易程序适用中的两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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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当场发现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现场实施处罚的工作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或处于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行为;(2)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3)处罚较轻,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若超出此范围,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依该条及第34条规定,
作者 胡海洋
出处 《城建监察》 2005年第3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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