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在国税总局的网站出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这是否意味着"进场费"变相合法.
出处
《建筑装饰材料世界》
2004年第6期28-29,共2页
Building Decoration Materials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