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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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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运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该条例没有规定的,我们在日常执法中仍沿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时,是继续以委托名义执法,还是以主体资格执法?对此问题,我们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道路运输条例》是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法律效力高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部门规章,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05年第3期30-30,共1页 China Road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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