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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合同为什么被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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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某机械设备公司(下称设备公司)经理代表其公司从某钢铁厂(下称钢厂)订购钢材500吨,但根据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规定,经理代表公司订购钢材的数量一次不能超过100吨。后来钢厂知道某设备公司经理超越权限,加之钢材价格上涨,钢厂便以设备公司经理超越权限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合同无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驳回钢厂的诉讼请求,认定该合同有效。
作者 石律师
出处 《企业与市场》 2005年第2期74-7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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