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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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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5年了。《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出台,为保护、扶持、发展江苏中医药落实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江苏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施行5年来,全省各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不断加强中医药执法工作,依法促进了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根据决定作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各类中医药相关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映了中医药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对促进中医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在贯彻实施中医药法规过程中,各地应因地制宜,将地方性中医药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有机结合,务必要将相关政策措施与各项中医药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更快地推进中医药事业有序的发展,使中医药得到很好的继承与发扬。
出处 《江苏中医药》 CAS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3-6,共4页 Jiangsu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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