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杀人偿命,自古皆然。一个酒后杀人的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判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还可以为其作从轻辩护?怎么辩护?能否辩护成功?直至我于2001年6月11日拿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刑终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书。其称:张保红上诉提出“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当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予采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那颗悬了几个月的心,才落下地来。
出处
《律师世界》
2001年第12期13-14,共2页
Lawyer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