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的业务,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服务费用,律师事务所即为其开展全面诉讼或非诉代理业务,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应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酬金。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agen Fee)或附条件收费,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无涉及胜诉酬金及风险代理机制的条款规定,
出处
《律师世界》
2001年第12期43-45,共3页
Lawyer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