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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价格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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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国务院清理整顿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2]3号)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又指出,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这就从实质上明确了价格鉴证工作的地位,体现了价格鉴证机构的权威性。
作者 罗勇
机构地区 巴中市物价局
出处 《四川物价》 2003年第3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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