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司法权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文章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作为域外法的参照 ,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必须进行有限性的改造 ,使之确实成为“看得见的正义”。最后 ,文章提出了建立“再审之诉”的正式诉讼程序制度 ,在再审申请范围、受理法院、再审的程序与实体法定理由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 。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69-73,共5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